非公立医疗机构适用相同鉴定规则吗?
2026-07-19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非公立医疗机构适用相同鉴定规则吗?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关键,在于对其诊疗行为的专业性评价,而非其机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患者受到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过错”的认定,主要依赖于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依据的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些标准是统一的行业技术规范,不因医院是公立还是私立而有所区别。非公立医疗机构虽然运营模式不同,但其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意味着其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能力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适用的鉴定原则、技术标准、因果关系判定逻辑与公立医疗机构完全一致。任何试图以“非公立”为由主张适用更低鉴定标准或免除鉴定义务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患双方不能共同委托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
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果”通常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并不能直接提起上诉或单独就鉴定意见提起诉讼,而是需要在具体的诉讼程序(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具体办理路径如下:
1. 提出书面异议: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详细列明不服的理由,例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鉴定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等。
2.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 补充鉴定:如果原鉴定意见存在遗漏事项、表述不清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 重新鉴定:如果存在鉴定机构/人无资质、程序违法、依据虚假材料、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严重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重新鉴定的申请审查较为严格,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法定瑕疵。
3.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过庭审质证,指出鉴定意见中的逻辑漏洞或技术错误,从而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 聘请专家辅助人:由于鉴定涉及高度专业的技术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性质疑,协助当事人进行有效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不享有任何特权或特殊豁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接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的司法鉴定审查。建议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与病历规范管理,以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